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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核心提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建筑木材流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Timber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缩写:CTDA)。
第二条 中国建筑木材流通协会是由各种经济成份的从事木材(原木、竹材、锯材、人造板和以木竹原料加工产品,以下统称木材)流通与物流企业、批发市场以及相关的木材生产、加工、科技、教育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起来的跨部门、跨行业、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中国建筑木材流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实维护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竭诚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努力推动木材流通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中国建筑木材流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经贸委,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民政部。协会接受国家经贸委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建筑木材流通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建筑木材流通协会发挥服务、桥梁和行业自律三大功能,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企业的组织、协调、指导、交流和服务工作,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㈠ 紧密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中心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各项工作。收集、调查木材流通行业基本情况,研究探讨木材流通企业改革和发展方向,提出木材行业改进和发展的建设。
㈡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和贯彻木材流通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加强协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和政府作好双向服务。
㈢ 组织企业制定、修改、实施本行业各类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㈣ 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营造企业平等竞争环境,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㈤ 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行业标准。组织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待业质量管理工作与木材流通领域的规范工作。
㈥ 推动企业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横向联合,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合作、技术合作、产销衔接,促进木材市场的发育完善和行业群体优势的发挥。
㈦ 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收集国内外木材信息,研究木材供求形势、价格动态,开展预测预报活动。组织木材行业信息交流,编印信息刊物及业务资料,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㈧ 受政府或企业委托,对行业或会员企业重大投资、改造和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前期论证。
㈨ 组织会员企业的技术、管理人才培训,举办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会、理论研究会,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促进人才流动。
㈩ 组织木材商品交易和木材商品展销,以及各种业务洽谈活动,帮助会员扩大销售,不断推出名、优、新产品,促进技术交流、经贸洽谈和技术合作。
(十一)发展与国外木材行业社团的友好往来和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为企业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十二)协助政府维护木材市场的公平交易和竞争,维护木材市场秩序。
(十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节会员之间纠纷,协调行业间关系。
(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依法从事木材流通事业及相关的企业、科技、教育单位和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以及热心于发展我国木材流通事业的专家、学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拥护本协会章程。
㈡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
㈡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 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㈡ 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及监督权;
㈢ 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咨询和资料等各种服务;
㈣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承办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㈡ 支持本协会的各项工作,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㈢ 按规定交纳会费。具体办法见《中国建筑木材流通协会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委员大会的职权:
㈠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终止事宜;
㈤ 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㈢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㈥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㈦ 决定设立人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㈧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 讨论通过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㈩ 决定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由于工作等原因,理事需要变动的,由其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通报理事会和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全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㈠ 会费;
㈡ 损赠;
㈢ 政府资助;
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
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1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要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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